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因字數限制,詳如本招標公告-其他-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大專院校等非營利組織。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關
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立案正名或其他政
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
件。
2.廠商納稅證明:
(1). 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
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
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
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
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
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
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複表代之。復業者以無欠稅證明代
之(期限為開標日前三個月內有效)(本項適用於依營業
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
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本案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預計擴充上限新臺幣409萬2,000元整。。
2.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奉准後逕洽原廠商續約1年(以1次為限),如遇110年度法定預算未獲本縣議會通過或相關單位補助或經部分刪減,則該擴充條件不生效力或酌予刪減,得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3.依據本府針對「109年度花蓮縣原住民族部落大學計畫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期末考核成績(含)80分以上者(依本府考核標準),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得列為續約參考標之一。
4.110年度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以前揭計畫109年度採購需求為原則;本府得視實際工作效益及經費編列情形保留工作項目及內容之權利,如未獲相關單位補助會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廠商不得請求續約或按109年度簽約金額給付。
5.若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6.若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二規定,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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