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後續擴充期限為2年,108年度採購預算金額為370萬元,總採購金額總計1,260萬元整,含後續擴充109年420萬元及110年470萬元。但本府依事實際工作效益及經費編列情形保留工作項目及內容之權利,如未獲相關單位補助會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廠商不得請求續約或按108年度簽約金額給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基本資格: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大專院校等非營利組織。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關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立案正名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1). 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複表代之。復業者以無欠稅證明代之(期限為開標日前三個月內有效)(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附加說明
承廠商資誠摘要
3.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4.法人組織章程。
5.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紙本。
6.投標廠商切結書。
三、餘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證件審查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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