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07年度暫配金額總計:新臺幣2,165萬7,000元整。
(2)108年度暫配金額總計:新臺幣2,165萬7,000元整。
(3)得標廠商於契約期間內辦理結果經評鑑成績達(含)80分以上者,本府逕與該得標廠商議價續約1次,每次2年為限,續約金額及內容以將來上級機關實際核定之計畫與補助經費額度為原則。
(4)另詳本案採購需求說明書第柒點之相關內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原住民行政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花蓮縣政府總收文室收(花蓮市府前路17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210日曆天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基本資格: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之相關行業或法人團體、學校等。
(2)應所具之證明文件:
(2-1)廠商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
(2-1-1)法人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組織章程。
(2-1-2)學校或學術單位:檢具學校或機關(構)出具該校同意投標函正本或接受委辦同意書。
(2-1-3)公司行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4)切結書1。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電子領標廠商須檢附電子憑證書面明細紙本。
(7)餘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評選時間及地點:評選時間暫定106年12月21下午2點,於本府原住民行政處會議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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