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ㄧ)依據本府針對「105年花蓮原鄉e市集網站營運及行銷計畫」期末考
核成績(含)80分以上者,(依本府考核標準)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7 款列為續約參考標的之一。
(二)106年度及107年度經費,應以本府實際核定金額與項目為主,惟各
年度之增購執行以300萬元為上限,並依本府實際核定金額提報106
及107年度細部計畫書,如未獲相關單位補助或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
分刪減,廠商不得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之相關行業或法人團體、學校等。
(二) 應所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
(1) 法人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組織章程。
(2) 學校:出具學校同意參加投標之文件、投標廠商授權書。
(3) 公司行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廠商納稅證明:
(1) 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納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人銷售實質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 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 學校免繳驗。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權責切結書。
6.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7.電子領標之電子憑證書面明細紙本。
前述應檢附文件依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順序排放放入標 封密封。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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