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自本工程完工驗收日起360日曆天內、金額新臺幣4,796萬2,031元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120日曆天內交貨,詳契約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建材批發業、建材零售業或其他行業別得以承作本採購標的之業者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二)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 服務建議書1式15份。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景觀工程地點:第1期工程花蓮市中正路-中華路、重慶路-南濱路;第2期工程花蓮市中華路-重慶路;第3期工程(後續擴充)花蓮市民國路-中華路
六、分批交貨之期限:配合景觀工程進度,本案所需石材數量分3批交貨:
1.第一批:自決標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交貨地點為花蓮市工地現場或機關指定之其他地點。
2.第二批:自機關通知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交貨地點為工地現場或機關指定之其他地點。
3.第三批:自機關通知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交貨地點為工地現場或機關指定之其他地點。
七、廠商資格經機關審查合格後,始進入下一階段評選,評選時間及地點由機關另行通知。
八、本案為跨越多年度之採購,已完成立法程序之分年預算金額及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分年預估需用金額,先行合併招標簽約,若預估需用金額如因立法程序遭刪減,機關就不足金額之情形,得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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