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達固湖灣大路1號 (花蓮縣教育處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營業項目與本標的相關
■基本資格:1.能夠承攬與本案履約標的有關之廠商。
2.應附之證明文件詳如證件審查表。
■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 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料網站下載列印均屬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 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履約地點係原住民地區,擬依行政院公共工程會94年12
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辦理,開標時優先決標予
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
,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
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
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投標截止,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
書面報價或企畫書者,本次標案改採限制性招標,並擇符規
定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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