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0093 已決標公告

106年度花蓮縣政府廉政研究委託專業服務案

花蓮縣政府 決標日:106/05/18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異視行銷市場調查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44,140
原始預算
$ 15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96.09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花蓮縣政府
機關代碼 3.76.55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4 - 市場研究及公眾意見調查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李采臻
聯絡電話 (03)8222944
機關代碼 3.76.55
單位名稱 政風處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聯絡人 李采臻
聯絡電話 (03)8222944
傳真號碼 (03)8222605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4/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5/02 17:00
開標時間 106/05/03 10:00
開標地點 花蓮縣政府政風處會議室(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年8月4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視情況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需與本項採購性質相關且領有合法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等行業或法人(以上廠商應為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負責人應檢附證明文件)。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或其他法人登記證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須為最近一期且有效)。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餘如證件審查表所示。 二、以上符合資格之廠商如為原住民族者:(1)獨資:應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2)機構、法人或團體,請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如須辦理第2次(或以上)招標時則不在此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採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辦理議價。另本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擬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就提供企劃書之廠商改採限制性招標。 二、本案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依前揭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第09400451080號函釋等規定,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廠商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廠商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議價(約)。 三、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四、請於標封內檢附該標案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列印)。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依據電子採購法第51條及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五、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內容有疑義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提出說明者,視同放棄。 六、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投標須知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政風處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5/02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花蓮縣政府
機關代碼 3.76.55
聯絡人
李采臻
聯絡電話
(03)8222944
機關代碼
3.76.55
單位名稱
政風處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聯絡人
李采臻
聯絡電話
(03)8222944
傳真號碼
(03)8222605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4/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5/02 17:00
開標時間
106/05/03 10:00
開標地點
花蓮縣政府政風處會議室(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年8月4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視情況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需與本項採購性質相關且領有合法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等行業或法人(以上廠商應為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負責人應檢附證明文件)。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或其他法人登記證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須為最近一期且有效)。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餘如證件審查表所示。 二、以上符合資格之廠商如為原住民族者:(1)獨資:應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2)機構、法人或團體,請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如須辦理第2次(或以上)招標時則不在此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採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辦理議價。另本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擬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就提供企劃書之廠商改採限制性招標。 二、本案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依前揭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第09400451080號函釋等規定,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廠商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廠商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議價(約)。 三、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四、請於標封內檢附該標案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列印)。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依據電子採購法第51條及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五、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內容有疑義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提出說明者,視同放棄。 六、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投標須知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政風處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5/0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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