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花蓮縣政府政風處會議室(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視情況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需與本項採購性質相關且領有合法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等行業或法人(以上廠商應為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負責人應檢附證明文件)。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或其他法人登記證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須為最近一期且有效)。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餘如證件審查表所示。
二、以上符合資格之廠商如為原住民族者:(1)獨資:應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2)機構、法人或團體,請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如須辦理第2次(或以上)招標時則不在此限。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採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辦理議價。另本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擬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就提供企劃書之廠商改採限制性招標。
二、本案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依前揭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第09400451080號函釋等規定,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廠商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廠商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議價(約)。
三、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四、請於標封內檢附該標案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列印)。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依據電子採購法第51條及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五、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內容有疑義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提出說明者,視同放棄。
六、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投標須知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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