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松浦里212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適用學校
1.花蓮縣玉里鎮松浦國民小學,981花蓮縣玉里鎮松浦里12鄰212號
2.花蓮縣玉里鎮觀音國民小學,981花蓮縣玉里鎮觀音里16鄰9號
3.花蓮縣玉里鎮三民國民小學,981花蓮縣玉里鎮三民里118號
4.花蓮縣玉里鎮樂合國民小學,981花蓮縣玉里鎮樂合里新民41號
5.花蓮縣玉里鎮春日國民小學,981花蓮縣玉里鎮春日里泰林95號
6.花蓮縣玉里鎮高寮國民小學,981花蓮縣玉里鎮觀音里高寮92號
7.花蓮縣玉里鎮德武國民小學,981花蓮縣玉里鎮德武里德武171號
8.花蓮縣玉里鎮大禹國民小學,981花蓮縣玉里鎮大禹里225號
9.花蓮縣玉里鎮玉東國民中學,981花蓮縣玉里鎮松浦里松浦39號
10.花蓮縣玉里鎮三民國民中學,981花蓮縣玉里鎮三民里151號
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設計時程部分
1.乙方應於決標日次日起60日內完成第一階段設計工作(詳需求說明書)。
2.乙方應於決標日次日起270日內完成第二階段圖面繪製,並送台電公司完成審查作業(詳需求說明書)。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三、本採購案評選委員會於開標前成立,評選會議時間於開標後訂定,採書面審查辦理,投標廠商無須出席簡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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