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華路298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押標金:新台幣6萬元整。
2.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証件,無不良記錄者。
3.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5.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6.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之查詢證明)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服務企劃書10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依非複數決標並採適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並採分段開標,標封共分資格封、價格封、外標封,其中價格封內容文件不可出現於服務企畫書中或夾雜於資格文件中。
2.投標文件須於105年8月22日17時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花蓮縣忠孝國小總務處(花蓮市中華路298號)或http://web.pcc.gov.tw;紙本企劃書9份不適用電子投標,請另標封彌封以郵寄或由專人送達。
3.投標截止時間:105年9月5日下午17:00
4.開資格標:105年9月6日上午9:30
5.開審查委員會審查標:105年9月6日下午1:30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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