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7號-本校睿智樓2樓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七號花蓮縣立國風國中總務處事務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簽約日或機關通知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圖說及預算書(草案)並提送機關審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符合下述之一者。
1.建築師事務所:
(1)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2)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3)事務所內任職技師執業執照影本(土木工程技師、環境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任一)
2.土木工程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2)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3.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2)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4.水利工程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2)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5.技術顧問機構: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其登記技師科別限土木工程、環境工程或水利工程)。
(2)技師執業執照影本(土木工程技師、環境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任一)
(3)公會會員證影本。
二、納稅證明及文件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切結書1。
五、切結書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非屬者免附)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八、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者,請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係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第 1 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 2 階段辦理,但第 1 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 2 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如第 1 次招標結果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而流標致無法決標,有原工權法第 11 條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無法承包」之情形,則辦理第 2 次招標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開放全部廠商投標辦理開標議價。
二、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之 1 及電採購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至「政府電採購網」網站(網址 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或撥服務電話 0800-080-412 。 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校查驗。同一帳號在同一標案當次招標期間僅限領標 1 次。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電子領標之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三、本案截標時間:115年9月29日17:00,開標時間:115年9月30日9:30,採購評審會時間:115年9月30日14:00,開標暨評審地點:本校睿智樓二樓會議室。開標及評審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 條、第 53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四、履約保證金為新台幣 60,000 元整。
五、本案履約期限:廠商應於簽約日或機關通知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圖說及預算書(草案)並提送機關審查。
六、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1)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2)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則應完整填寫授權書身分證。
七、投標文件請於招標公告所載截止投標時間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收件地點:國風國民中學總務處事務組(花蓮市林政街 7 號),投標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本校事務組( 8323847#42 )。
八、以上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請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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