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民族街30號(圖書館二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民族街30號(總務處文書組)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曆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竣工
附加說明
(一)土木包工業及包含甲、乙、丙級營造業之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 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四)工程記載手冊影本或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五)相關公會會員證。
(六)工程企劃書:請提供8份,每份請裝訂並編列頁碼,以利委員審閱,撰寫內容請參閱審查須知。
(七)其他投標時應檢附的文件請依證件審查表所列內容辦理。
(八)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證件審查表」。
(九)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校因故(如法定流行疾病、天然災害等)宣布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十)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5月19日府行購字第1100098447號函示:「機關辦理採購,如受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致無法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或第7款規定,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採暫緩開標決標、不予開標決標(廢標)、或暫緩一段時間再決定後續處理等方式辦理;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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