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民族街30號(本校校長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民族街30號文書組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曆日內開工,開工日起50日曆日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及甲、乙、丙及營造業以上。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需檢附
(一) 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 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二)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三) 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四) 工程記載手冊影本或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五) 相關公會會員證。
(六) 服務建議書:請提供九份,每份請裝訂並編列頁碼,以利
委員審閱,撰寫內容請參閱評選須知之評選項目。
(七) 其他投標時應檢附的文件請依證件審查表表列內容辦理。
(八) 本案涉美感設計等專業工項,為擇專業施工廠商,達工程品質最佳化,業已奉核簽准採固訂金額最有利標(即不訂底價,以固定金額決標),透過評選與議約會議,擇優勝廠商決標,經第一階段資格標(需附證明文件一式一份與服務建議書一式九份),符合資格者由機關通知,第二階段參與評選會議,請優勝廠商序位低者依序進行議約,以議約擇優勝廠商決標。
(九)本案評選時間為開標當日下午2時,惠請各廠商參與簡報。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立玉里國民中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