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本案履約期限及標餘款範圍內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對得標
廠商保留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以原契約條件及價
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9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一鄰十九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國內依法登記合格領有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甲級以上電氣承裝業。
2.廠商應繳驗下列證件影印本:(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納稅證明文件。(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截止投標日起算一年內所開立之無退票證明)。(4)當年度相關公會會員證書。(5)餘如開標審查表。
3.須檢附自有框式高空作業車行車執照證明,若與各公司行號業者簽訂框式高空作業車之租賃或合作契約證明。檢附行車執照影本及與各公司行號之租賃或契約影本(所提供佐證資料需蓋有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注意: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各主管機關已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相關廠商自行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自行列印最新公示資料。
附加說明
1.本案採開口契約單價發包,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
2.本案預算經費來源為107年度各級補助款(含本所預算),惟如年度內無各經費來源,則契約自動終止。
3.得標廠商需代理本所於開工前及完工後向花蓮縣環保局申報開工及完工手續,費用由廠商先行墊付,再憑收據向本所請款。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參與開標作業之公司代表若非公司負責人時,請先行備妥授權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5.若對於本標案內容有所疑義,請於四分之一等標期之前,以書面方式逕向本所提出釋疑,若有不盡善之處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6.另證件影本請勿使用傳真紙。
7.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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