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9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一鄰十九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得標廠商需代理本所於開工前及完工後向花蓮縣環保局申
報開工及完工手續,費用由廠商先行墊付,再憑收據向本所請
款。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
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
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參與開標作業之公司代表若非
公司負責人時,請先行備妥授權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三)若對於本標案內容有所疑義,請於四分之一等標期之前,
以書面方式逕向本所提出釋疑,若有不盡善之處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四)另證件影本請勿使用傳真紙。
(五)公告事項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備註
本案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但
優先保留予原住民廠商,且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含)
以上廠商之報價單,得改採限制性,故合計1家(含)以上廠商投
標即可開標資格審查及開啟報價單、議價,且將優先辦理資格
審合格之原住民廠商。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或開標結果高於底
價或議價不成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者,則作成
紀錄後改就其他合格之非原住民廠商辦理開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得標廠商需代理本所於開工前及完工後向花蓮縣環保局申
報開工及完工手續,費用由廠商先行墊付,再憑收據向本所請
款。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
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
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參與開標作業之公司代表若非
公司負責人時,請先行備妥授權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三)若對於本標案內容有所疑義,請於四分之一等標期之前,
以書面方式逕向本所提出釋疑,若有不盡善之處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四)另證件影本請勿使用傳真紙。
(五)公告事項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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