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013160 已截止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辦公大樓新建工程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公告日:109/10/07 截止日:109/10/13
工程全生命週期
最有利標
預算金額
$ 133,300,000

押標金
$ 6,500,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9/10/13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機關代碼 3.76.55.62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魏國光
聯絡電話 (03)8883118#14
機關代碼 3.76.55.62
單位名稱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機關地址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70號
聯絡人 魏國光
聯絡電話 (03)8883118#14
傳真號碼 (03)8887156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1,182,173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76.55 花蓮縣政府
補助金額 65,000,000元
補助金額_2 2,00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10/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0元
系統使用費 100元
文件代收費 50元
總計 1,15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10/13 09:00
開標時間 109/10/13 09:30
開標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7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50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7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48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詳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本採購係屬延續性計畫,採分年編列預算且有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必要;109年已編列7000萬元整,倘以後年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本機關得以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2.(一)基本資格: A. 共同投標:本採購應由具備本點資格之下列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並應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共同投標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不具足下列第(a)至第(c)小目規定資格之各業種廠商者,必須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另尋不足業種之廠商,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 (a) 甲級綜合營造業。 (b) 甲級自來水管承裝商。 (c) 甲級電器承裝業。 B. 單獨投標:本採購亦得由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惟必須另尋具備上開第(b)至第(c)小目規定資格之其他不足業種廠商,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同議書」。專業分包同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 C. 個別成員廠商可具有二項以上業種資格。 D. 單獨投標廠商於得標後應依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將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E. 本採購之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及專業分包廠商一經決標,非經本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1.投標廠商成員(共同投標廠商或專業分包廠商)不得單獨對本工程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投標廠商之成員,但符合共同投標辦法第七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2.代表廠商與其他共同投標廠商或專業分包廠商,均需符合本投標須知所規定之資格條件。共同投標廠商所組成之投標團隊,其成員應簽署共同投標協議書並載明其分別主辦事項之金額。代表廠商主辦金額之比率應為最高者。本共同投標協議書應經公證或認證。 3.共同投標廠商應於共同投標協議書中指定代表廠商,本工程所需投標文件及其補充與更正,均應由指定代表廠商簽署即可。 4.共同投標廠商其押標金、保證金及其擔保,應由指定代表廠商繳納,契約價金受領亦由代表廠商統一請領。 5.所列應附之聲明書、標單或標價清單或議價標單、共同投標協議書等,以招標機關發給檢附格式為之。 3.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當年度會員證。 4.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 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10/13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6.55.62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魏國光
聯絡電話
(03)8883118#14
機關代碼
3.76.55.62
單位名稱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機關地址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70號
聯絡人
魏國光
聯絡電話
(03)8883118#14
傳真號碼
(03)8887156
電子郵件信箱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1,182,173元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76.55 花蓮縣政府
補助金額
65,000,000元
補助金額_2
2,00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10/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0元
系統使用費
100元
文件代收費
50元
總計
1,15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10/13 09:00
開標時間
109/10/13 09:30
開標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7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50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7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48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詳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本採購係屬延續性計畫,採分年編列預算且有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必要;109年已編列7000萬元整,倘以後年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本機關得以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2.(一)基本資格: A. 共同投標:本採購應由具備本點資格之下列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並應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共同投標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不具足下列第(a)至第(c)小目規定資格之各業種廠商者,必須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另尋不足業種之廠商,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 (a) 甲級綜合營造業。 (b) 甲級自來水管承裝商。 (c) 甲級電器承裝業。 B. 單獨投標:本採購亦得由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惟必須另尋具備上開第(b)至第(c)小目規定資格之其他不足業種廠商,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同議書」。專業分包同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 C. 個別成員廠商可具有二項以上業種資格。 D. 單獨投標廠商於得標後應依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將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E. 本採購之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及專業分包廠商一經決標,非經本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1.投標廠商成員(共同投標廠商或專業分包廠商)不得單獨對本工程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投標廠商之成員,但符合共同投標辦法第七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2.代表廠商與其他共同投標廠商或專業分包廠商,均需符合本投標須知所規定之資格條件。共同投標廠商所組成之投標團隊,其成員應簽署共同投標協議書並載明其分別主辦事項之金額。代表廠商主辦金額之比率應為最高者。本共同投標協議書應經公證或認證。 3.共同投標廠商應於共同投標協議書中指定代表廠商,本工程所需投標文件及其補充與更正,均應由指定代表廠商簽署即可。 4.共同投標廠商其押標金、保證金及其擔保,應由指定代表廠商繳納,契約價金受領亦由代表廠商統一請領。 5.所列應附之聲明書、標單或標價清單或議價標單、共同投標協議書等,以招標機關發給檢附格式為之。 3.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當年度會員證。 4.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 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10/13 09: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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