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具備與採購標的物相關營業項目之製造或販售業者,且經政府立案或登記合格之廠商。
(二)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立案證明。(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亦或法人登記證等證明文件,廠商
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
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
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
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
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內主管機關稽徵核發之無違章
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招標文件領取網址
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系統)。
(二)廠商請依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逕至指定之開標場地,俾便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
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如若未派員到場或依通知期限辦理
者,視同以放棄論,不得有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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