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機關
3.45.5.1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本縣或毗鄰縣市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立案證明(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亦或法人登記證等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會或商業團體證明。如會員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採購案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僅提供電子領標並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電子招標文件領取網址 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系統)。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費用 200元,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
其他
(1)本採購案為第1次公告。
(2)電子領標廠商應將電子繳交憑據(.tkn檔)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系統所提供之應用
程式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外標封內遞送,俾開標時機關查驗。
(3)由承包商辦理繳納環保費含完工申報憑收據向公所請領款項。
(4)以做現金為押標金者,須至玉溪地區農會處繳納現金換取押標金繳 交憑單,再將憑
單放入證件封內以便查驗。(玉溪地區農會、帳號:77004320095014、戶名:花
蓮縣卓溪鄉公所)。
(5)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
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
理者,視同放棄。如投標廠商均未到場者,再通知擇期減價。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