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後續擴充:本採購案後續擴充一次(1年),金額計新臺幣484,497元整為依實際需要,本招標機關保留未來增購或擴充項目權利,擴充項目所需金額為標餘款,廠商最高請款金額為新臺幣484,497元整。
(二)後續擴充數量及品項:履約期限內依原契約項目及單價內,依實際執行數量,執行項目由機關決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7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以從事汽車修護業者或與本採購標的物相關營業項目之業者或登記合格之廠商。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立案證明
2.納稅證明文件,如為免稅機關(構)或團體,應提供稅捐稽徵處出具之免稅證明資料。
3.負責人或受雇人員、從業人員中,需具有中華民國核發之汽車修護技工(丙級以上)證照之相關證明文件。
4.前款人員受雇於廠商之勞工保險加保證明:勞工保險卡影本或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加保紀錄,前款人員為廠商負責人者得免附。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案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招標文件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系統)。
(二)投標廠商請依本招標文件所定之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開標會場,俾便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或以通知期限辦理者,則視同放棄論。
(三)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依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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