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建築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書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須檢附水土保持技師協力完成水土保持計畫書之切結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三)依工業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附加說明
一、本購案第一次招標公告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
二、電子領標廠商應將電子繳交憑據利用政府採購電子採購系統所提供之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外標封內遞送,俾開標時機關查驗。
三、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四、評審項目及評分標準詳招標文件。
五、評審日期;開標後另行通知。
六、所附招標案件概算表,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承辦之實際數量,機關得視履約情形保留自辦採購項目或數量之權利;如年度內未達成估計數者,廠商不得要求賠償,其餘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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