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7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成衣製造業或成衣服裝零售業廠商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三) 依工業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四)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證明文件;如係獨資人,請檢附負責
人註記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謄本。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第一次招標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但將優先決標
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
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之情形,則做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
議價。
2.本購案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招標文件領取
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系統)。
3.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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