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6工作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本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及營業登記有相關項目之廠商。
二.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且非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三.廠商應檢附之資格文件:(1)各該業登記證影印本。(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4) 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
站://gcis.nat.gov.tw/index.jsp商公登記資料下載列印)(5) 押標金票據。(6) 投標廠商聲明書、不調整物價聲明書及切結書。(7) 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或應開標時現場提出。(8) 廠商投標審查表。(9) 承攬工程手冊影印本。(10)退還押標金申請單。(11)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12)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13)電子領標憑據紙本(列印時請修正亂碼)。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電子領標。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電子領標。
三.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電子領標。
四.招標文件收受方式及地點:限截標期限前寄至新城郵政6-25號信箱,或花蓮縣秀林鄉秀林村秀林路62號秀林鄉公所,或親送本所收發室(以寄達時間為憑,逾期送件恕不收件)。
五.其他:
(1)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2)得標廠商需代理本所於開工前向花蓮縣環保局申報開工,繳納空氣污染防治費,費用由廠商先行墊付,再憑收據向本所請款。(3)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4)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5)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依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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