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3花蓮縣富里鄉中山路376號或富里鄉第六號郵政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應附具證明文件,詳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一、本工程於開標時間先審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資格,後辦理評選(簡報)會議且總平均分數在80.0分以上者,所有評分及格者,最後開價格標比減價。
二、資格符合招標文件之廠商始得進入評選(簡報)會議,各廠商簡報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現場答詢時間以 10 分鐘為原則。時間終止前一分鐘按一短鈴,終止後按一長鈴,各審查委員當場就各廠商之答詢進行評分。
三、投標廠商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不得於簡報時再發放簡報資料,如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審查。
四、評選項目參閱審查須知第2頁,平均分數達80.0分以上列為合格廠商及參加價格標之開標。
五、本案設有二款平均分數加分條件,請參閱審查須知第2、3頁,加分附件請檢附於服務建議書及簡報上。
六、投標廠商需製作「服務建議書彩色5本(含履約能力、過去實績、施工及品質能力、工程組織能力、施工預定進度掌握)」頁數不限,並放入投標文件以利本所審查資格。
七、投標廠商對所列參與本案之專任負責人及其重要工作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以及相關類似工程之實績經驗與資料說明,應保證屬實,若於審查過程中經舉證與事實不符,且由本委員會認定後,取消參與審查之資格;若於簽訂契約後,經舉證與事實不符,則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八、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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