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期間:決標後至107年9月22日止。
2.後續擴充金額:採購金額扣除廠商標得之金額(剩餘款)為後續擴充金額,以本採購金額新臺幣300萬9,300元整為請款最高上限。
3.後續擴充數量及品項:履約期限內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內,依實際執行數量,執行項目由機關決定,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成功南路19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合採購法第8條規定之廠商,具辦理運動賽事、行銷規劃與執行等資格。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證明文件:
1.經主管機關核發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機關團體法人立案證明等。
2.最近一期完(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屬公司、工商行號之廠商應檢附完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為之;屬新設立之廠商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取代)。
(2)屬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之廠商則檢附最近一年繳稅及結算申報証明文件影本。
(3)上開證明得以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應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方為有效,否則以無效投標論)。
4.投標廠商聲明書:以本所提供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格式填寫。
5.投標廠商切結書。
附加說明
1.本案開標時先行審查廠商資格,廠商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取得參加評審資格,評審會議預計於開標日後擇日舉行。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開標後經審查結果未依招標文件附寄相關文件者,為不合格標。
4.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5.電子領標下載招標文件請上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
6.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7.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8.無論評審項目是否有簡報需求,請審酌派員出席評審會議。
9.議價時間由本所另定之。
10.本案不允許已停業或歇業之廠商參與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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