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俟本案工程契約價金用罄後,如有標餘款,本所視實際需要擴充至106年12月31日止,依合約單價核實計價,後續擴充金額至採購預算金額結餘範圍內。
補助機關
3.45.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華村中華路257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本縣或毗鄰縣市之具備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及符合本採購標的之專業營造或工程業廠商。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立案證明(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或法人登記證等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公會或商業團體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電子領標應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一併裝入證件封內,以利本所查驗。
(二)本採購案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僅提供電子領標並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電子招標文件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系統)。
(三)履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之一定金額:新台幣40,000元整。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開標時遇有減價情形,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如投標廠商均未到場,再通知擇期減價。
(五)廠商對本招標內容如有疑義,應以書面向本所請求釋疑,逾限期者不予受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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