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全村中山路一段216巷8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全村中山路一段216巷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全村中山路一段216巷8號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7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四、招標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
七、須押標金者,其額度。
八、履約期限。
九、投標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十、招標與決標方式及是否可能採行協商措施。
十一、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二、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十三、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十四、財物採購,其性質係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
十五、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8條
下列政府採購公告應登載之事項,準用前條之規定:
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公告。
二、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採購公報公開邀請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
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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