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二段116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二段11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二段11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依「水土保持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登記設立之本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具有水土保持相關營業項目。
以上停權處分期間及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者不得參加投標。
三、應繳證明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3)有效期內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4)「水土保持法」第6條相關技師執業執照(影本)(執業執照所載之公司需與其執業執照所載之公司需與其登記證相符)
2.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所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1)技師證書(影本)
(2)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3)有效期內執業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四、其他證明文件: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51條及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
2.本案於109年9月18日上午10時00分開標審查資格,評選日期及時間本所另行通知,屆時請派員到場簡報,未到場簡報之廠商,評審項目簡報部分將不予計分,其他項目,逕由本所評選委員就其所送服務企畫書內容進行評審。
3.領標網址: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4.本案履約期限如下:
(1)乙方應於決標日次日起20日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一式5份至甲方核可。
(2)乙方應自甲方決標日次日起60日內,完成水土保持計畫(初稿),經甲方內部審查後(如需修正,修正期限為15日),提送審查需求份數書面文件及電子檔案光碟供甲方轉送法定審查機關單位審查。
(3)乙方應自甲方轉送法定審查機關單位審查意見之發文日次日起30日內完成修正本,並提送審查需求書面文件及電子檔案光碟供甲方轉送法定審查機關單位複審。
(4)水土保持計畫經法定審查機關單位審查通過,乙方應自甲方轉送法定審查機關單位審查通過及提送定稿本函文之發文日次日起15日內完成定稿本,並提送審查需求書面文件及電子檔案光碟,供甲方轉送法定審查機關單位核准備查。
(5)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6)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5.其他證明文件:(1)營業稅繳稅證明(2)所得稅證明(3)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6.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所殯葬管理所黃小姐03-8523126#11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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