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數量:本案依實際施作數量結算辦理。
2.期限:108年12月31日止。
3.後續擴充部份,上限新台幣為50萬元,後續擴充項目仍以合約單價
續辦。
4.辦理方式:機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保留通知廠商是否增購之權利。如機關評估擬辦理增
購,將以換文方式辦理,由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依原契約條件(項目明細及各項契約單價)
及增購金額,廠商函復機關同意後生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光復路5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E1 營造工程業(政府登記合格本縣或毗鄰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營造業(含)以上之廠商)。
注意: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各主管機關已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相關廠商自行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自行列印最新公示資料。
附加說明
【工程企劃書評選地點】花蓮縣新城鄉公所二樓會議室
【工程企劃書評選日期】工程企劃書評選日期本案先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另行通知評選日期。
【簡報基本規定】本案廠商簡報時間15分鐘,其餘見招標文件。
一、公告事項如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以利本所查
驗。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
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以電話通知仍無
法聯繫 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請土木技師或建築築師或結構技師親自簡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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