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期間上限至「107年03月31日」或「107年度各項工程委託測設及監造開口契約決標日」(擴充期間上限由機關選定)。擴充金額上限:新台幣120萬3仟元整。辦理方式:機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保留通知廠商是否增購之權利。如機關經估擬辦理增購,將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通知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事宜,本案於後續擴充額度內由廠商執行至擴充期間上限結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請郵寄或專人送達花蓮縣鳳林鎮光華路124號收發簽收
廠商資格摘要
1.國內依法登記合格並領有有效證件之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2.本案設計監造內容不包括建築工程。3.廠商應繳驗下列證件影印本:(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納稅證明文件。
注意: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各主管機關已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相關廠商自行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自行列印最新公示資料。
附加說明
1.本案服務酬金依政府採購法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建造費用百分比各級距百分比上限百分之 %【依決標比例填列】計算服務費用,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一項一款規定決標。
2.參與本案投標者,應製作乙式10份之服務建議書供評選並請準備10分鐘簡報,屆時到場簡報(參與簡報人數不得超過3人),詳細內容請見評選須知及附加說明。
3.投標時間愈早者,開標編號愈大;投標最晚者,開標編號列為1號,餘依此類推,資格審查時間為1月24日上午11:00。
4.簡報順序以現場抽籤決定,簡報時間另行通知。
5.請於證件封內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查驗,如未檢附或查驗未合格者,視同無效標。
6.未依招標文件規定附寄相關資料文件者,應予廢標。
7.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