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請郵寄或專人送達花蓮縣鳳林鎮光華路124號收發簽收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登記合格之本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級營造業〈含〉以上廠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請至鳳林鎮公庫(鳳榮農會)繳納並將繳納押標金之單據附於投標文件內檢送。
2.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規定、投標須知辦理。
3.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4.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遇減價情形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5.履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
6.本採購第1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第2次以上公告則不受前項之限制。
7.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於第1次公告截止收件前未取得3家廠商報價單時,改採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
8.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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