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金額
64,800,000
元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40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5/11/23 17:3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5/11/24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68號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3600000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保管金戶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若廠商違法或棄標,押標金作為違約處罰或賠償,維護採購秩序。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供機關作為履約損害之賠償。
領投開標: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68號
其他: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或契約金額用罄之日止即視同契約履約期限屆滿。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勞務案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納稅證明及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
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之廠商。
(2)領有乙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或提供具備前述資
格之協力廠商合作意向書或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擇一符合即可):
A.具處理許可證之機構:其許可處理項目應包含其中任一項,D-0799廢木材混合物、D-0299 廢塑膠混合物、D-0899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
B.具再利用身分之機構:符合環保主管機關規定之再利用業者,且再利用登記檢核或許可項目包含R-0701廢木材或R-0201廢塑膠或R-0801廢人造纖維。
C.具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證明之廠商。
D.以上證明文件或許可證之有效期限,於投標時須至中華民國 115年12月31日(含)以上。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紙本明細(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購網下載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末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末附電了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另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减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戶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 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 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 明文件)。 六、廠商納税之證明:如營業税或所得税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 税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税額申報書收 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税證明代之,新設立第 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税主管福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 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其屬免辦營業登記之廠商·應檢附營業税主管稽徴機關核發之核准免辦營業登記公函或最近一年度經所得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書」收據聯,研究機關或國內學校免提報納税證明文件及最近1年金融機構無退票紀錄證明。 七、本案已納編115年度预算、惟尚末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審議除或删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6-10-28T01:44:36+08:00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納稅證明及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
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之廠商。
(2)領有乙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或提供具備前述資
格之協力廠商合作意向書或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擇一符合即可):
A.具處理許可證之機構:其許可處理項目應包含其中任一項,D-0799廢木材混合物、D-0299 廢塑膠混合物、D-0899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
B.具再利用身分之機構:符合環保主管機關規定之再利用業者,且再利用登記檢核或許可項目包含R-0701廢木材或R-0201廢塑膠或R-0801廢人造纖維。
C.具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證明之廠商。
D.以上證明文件或許可證之有效期限,於投標時須至中華民國 115年12月31日(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