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PB112102601 已決標公告 巨額採購

113年度花蓮縣垃圾轉運處理計畫

💰 預算金額: NT$ 5029萬
⚖️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政府採購網原文/領標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決標日:113/01/05
🏆 本案已決標公告 已決標
得標廠商名冊與決標金額已更新,可查閱下方決標報告 | 截標:2023/12/21 17:30 | 開標:2023/12/21 17:40
採購特徵雷達 投標門檻與工項規格速覽 (Structure Feature Cards)
押標金要求
免押標金
免繳押標金
免備標押金,降低資金壓力
履約保證金
履約擔保
須提繳履約保證金
得標簽約時繳交 (通常5%~10%)
廠商資格門檻
法定資格
常規基本資格
合法設立登記與納稅證明即可
工項物料與物調
契約規格
常規工料規範
常規規範
無特殊指定規格限制
採購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聚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9,575,672
原始預算
$ 50,294,000
底價金額
$ 49,575,972
底價標比
100.0 %
預算折數: 98.6%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機關代碼 3.76.55.3.5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薛榛
聯絡電話 (03)8237575#2320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68號
傳真號碼 (03)8228526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計金額 50,294,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擴期間:履約期間廠商歷次考評成績總平均達80分以上(不含最後一次考評),且後擴期間運轉模式未依相關設施建置而改變,機關得於履約截止前30日内辦理後續擴充,期間半年,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且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後擴金額:若履約期間內契約價金用馨,機關得視實際需求,於標餘款及當年度預算金額一倍之合計範圍內辦理後續擴充,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且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否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12/19
原公告日 112/11/24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400元
系統使用費 40元
文件代收費 20元
總計 46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是
截止投標 112/12/21 17:30
開標時間 112/12/21 17:4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68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否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案情需要。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68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起⾄113年12⽉31⽇⽌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否
其他: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內容說明** 1.本次修正內容為公告之招標文件之招標規範第九條第一項:「採單價計算法,以每公里每公噸轉運單價金額「準用最有利者得標」,單價之單位:(元/公里*公噸),每一年度至該年度預算金額用罄為止。」。 2.本次修正招標規範第十條第一項第1款車輛及機具之相關替代方案規定、3年內車齡規定(包含車頭及半拖車)及新增勞務採購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至十七項規定。 3.本案為分段開標,新增證件封及標單封。 ---------------------------------------------------------------------------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份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6.55.3.5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薛榛
聯絡電話
(03)8237575#2320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68號
傳真號碼
(03)8228526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計金額
50,294,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擴期間:履約期間廠商歷次考評成績總平均達80分以上(不含最後一次考評),且後擴期間運轉模式未依相關設施建置而改變,機關得於履約截止前30日内辦理後續擴充,期間半年,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且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後擴金額:若履約期間內契約價金用馨,機關得視實際需求,於標餘款及當年度預算金額一倍之合計範圍內辦理後續擴充,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且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否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12/19
原公告日
112/11/24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400元
系統使用費
40元
文件代收費
20元
總計
46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是
截止投標
112/12/21 17:30
開標時間
112/12/21 17:4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68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否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案情需要。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68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起⾄113年12⽉31⽇⽌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否
其他: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內容說明** 1.本次修正內容為公告之招標文件之招標規範第九條第一項:「採單價計算法,以每公里每公噸轉運單價金額「準用最有利者得標」,單價之單位:(元/公里*公噸),每一年度至該年度預算金額用罄為止。」。 2.本次修正招標規範第十條第一項第1款車輛及機具之相關替代方案規定、3年內車齡規定(包含車頭及半拖車)及新增勞務採購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至十七項規定。 3.本案為分段開標,新增證件封及標單封。 ---------------------------------------------------------------------------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份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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