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原有採購依原契約價格之後續擴充需求,擴充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擴充金額及採購數量以本採購預算金額之標餘款作為後續擴充金額之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花蓮市民權路12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基本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自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工商登記資料下載2.納稅證明(最近一年)3.投標廠商聲明書4.公會會員證(有效年度)。
附註:除廠商聲明書、切結書為正本外,餘為影本。
二、本招標案不得共同投標。
三、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不可分別提出應徵資格,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四、廠商不得以本局名義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
五、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六、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次活動係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且履約地點非屬原住民地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辦理比價或議價,另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六)之規定:「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是否成立工作小組,亦由機關自行決定」。故為增進採購效率,擬依上開規定,由機關自行核定,無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且免成立工作小組,由本局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並依上述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或企劃書,得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為利採購程序進行,擬請鈞長同意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或企劃書時,授權由主持人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以利辦理後續事宜。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