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
|---|---|
| 機關代碼 | 3.76.55.3.5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5 - 管理顧問服務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聯絡人 | 林姵妤 |
| 聯絡電話 | (03)8237575#322 |
|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花蓮市民權路123號 |
| 傳真號碼 | (03)822432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公告日 | 106/04/28 |
| 原公告日 | 106/04/2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5元 |
| 總計 | 125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06/05/02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05/02 17:10 |
| 開標地點 |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第二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花蓮市民權路123號收發室簽收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至行政院核定結果為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以上者,為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二) 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詳投標須知)。 (三) 需執行兩個工程以上之設計監造經驗,需檢附驗收結算證明書或合約書。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 (六) 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 (七) 各業所需證件影本: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未逾期者)、技師證書、技師執業執照、技師公會會員證(於截標時未逾期仍有效者)、技師切結書正本。 2. 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建築師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於截時未逾期仍有效者)、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技師公會會員證(於截標時未逾期仍有效者)。 3. 土木技師事務所:土木技師證書、土木技師開業證書、土木技師公會會員證(於截標時未逾仍有效者)、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技師公會會員證(於截標時未逾期仍有效者)。 4. 特定或其他應附證件:依原住民廠商資格認定相關規定提供之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本案訂於 年 月 日下午 時 分整辦理資格標審查,請廠商依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備妥相關資料進行評審,機關不另行通知。 六、本案未能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時,即改為限制性招標辦理。 七、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投標告公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高於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記錄後,擬於開標程序當場辦理變更,就全部投標廠商擇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處理,不另行通知。 八、設計監造費用不得高於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內之附表一有關決標後工程總價百分比相關規定之上限(如本案決標價金高於以工程決標價金計算者,以其中金額較低者計)。 九、評審會日期:開標日隔日。 十、於公告上網日隔天開放基地現堪。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5/02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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