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原有採購依原契約價格之後續擴充需求,擴充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擴充金額及採購數量以本採購預算金額之標餘款作為後續擴充金額之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花蓮市民權路12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午夜零時起至106年12月31日午夜24時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自然人、法人、機構、團體、公私立大學。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附註:
1.除廠商授權書、聲明書、切結書為正本外,餘為影本。
2.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3.<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步驟如下>
(1)請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lindex.jsp
(2)點選 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
(3)點選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4)點選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5)輸入 查詢資料及驗證碼。
(6)點選 送出。
(7)點選 公司名稱。
(8)點選 列印。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契約及規範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本案預算正由議會審議中,以「保留決標」方式先行辦理,俟議會同意通過預算後始決標生效。本案已納編本府106年度預算,惟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刪除或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64條規定辦理。
六、本活動係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得3家以上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若本次招標未達三家以上廠商投標,致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改採限制性招標。
七、本案開標方式:第1次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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