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U1091015 已截止

美術館建築整建計畫-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含建照、室裝、消防、其他專業簽證及申報)技術服務案

花蓮縣文化局 公告日:109/12/15 截止日:109/12/25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準用最有利標
預算金額
$ 2,530,856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9/12/25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55.28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吳均昌
聯絡電話 (03)8227121#112
機關代碼 3.76.55.28
單位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
聯絡人 吳均昌
聯絡電話 (03)8227121#112
傳真號碼 (03)8227665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9/12/15
原公告日 109/12/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文化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9/12/25 10:00
開標時間 109/12/25 14:3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花蓮縣文化局行政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建築師事務所(2)技師事務所(3)工程顧問 公司。(須提供證明文件請詳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 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 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之証明: 1.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 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 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繳交申報書影本。 5.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或免繳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應附 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 其餘詳見招標文件所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目前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二、本案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九條修正條文(109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84號令修正發布)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第四類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將其各級費率提高1%計算本案服務費用(如本案契約第三條第二款所示),其採購預算金額推估上限為新臺幣253萬856元,最終本案勞務價金給付仍以實際建造金額計算。 三、本案投標廠商如需現場實勘,請於上班時間(周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5時)事先來電洽詢花蓮縣文化局吳均昌(03-8227121分機112)協助。 四、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其他: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案招標文件辦理。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資格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五、本案第一階段開標時間為政府電子採購網所示時間,請廠商於該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其第二階段及議價程序時間將另行通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55.28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吳均昌
聯絡電話
(03)8227121#112
機關代碼
3.76.55.28
單位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
聯絡人
吳均昌
聯絡電話
(03)8227121#112
傳真號碼
(03)8227665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9/12/15
原公告日
109/12/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文化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9/12/25 10:00
開標時間
109/12/25 14:3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花蓮縣文化局行政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建築師事務所(2)技師事務所(3)工程顧問 公司。(須提供證明文件請詳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 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 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之証明: 1.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 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 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繳交申報書影本。 5.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或免繳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應附 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 其餘詳見招標文件所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目前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二、本案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九條修正條文(109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84號令修正發布)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第四類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將其各級費率提高1%計算本案服務費用(如本案契約第三條第二款所示),其採購預算金額推估上限為新臺幣253萬856元,最終本案勞務價金給付仍以實際建造金額計算。 三、本案投標廠商如需現場實勘,請於上班時間(周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5時)事先來電洽詢花蓮縣文化局吳均昌(03-8227121分機112)協助。 四、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其他: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案招標文件辦理。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資格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五、本案第一階段開標時間為政府電子採購網所示時間,請廠商於該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其第二階段及議價程序時間將另行通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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