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之廠商(營業項目具有演藝活動、藝文服務或其他經機關認定之營業項目)。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之証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企劃書1式10份。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局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但優先保留予原住民廠商,且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含)以上廠商之企劃書,得改採限制性招標,故合計1 家(含)以上廠商投標即可開標資格審查,且將優先辦理審查合格之原住民廠商評審(議價),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評審分數平均總分未達70分或議價不成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者,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其他合格之非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第二次(含)以上招標者,不限原住民身分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本案已納編縣府106年度預算案,惟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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