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廠商為依法登記之公司組織、機構、法人或團體。
▓本案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得改採限制性招標。故合計1家以上廠商投標即可開標資格審查及辦理評審,且將優先辦理資格審合格之原住民廠商評審,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或評審結果總平均評分未達70分(含)以上或議價不成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者,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其他合格之非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第2次(含)以上招標者,不限原住民身分資格。
原住民身分資格證明文件:
1.獨資: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
2.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提出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或公函、文件等。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立學校檢附公函即可,其餘皆免附。法人團體須附現任理事長或負責人之當選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之証明:
(1)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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