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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消防局114年強化災害防救志工救災協勤裝備1批

花蓮縣消防局 公告日:114/02/27 截止日:114/03/05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有利標
預算金額
$ 1,520,000

押標金
$ 76,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4/03/05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花蓮縣消防局
機關代碼 3.76.55.20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393 - 其他通用機具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陳梅齡(規格)/莊佩璇(採購)
聯絡電話 (03)8462119#4705/3206
機關代碼 3.76.55.20
單位名稱 花蓮縣消防局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3段842號
聯絡人 陳梅齡(規格)/莊佩璇(採購)
聯絡電話 (03)8462119#4705/3206
傳真號碼 (03)8574613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案採購項目。 (二) 數量:依本機關需求訂定。 (三) 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116年12月31日止。 (三)保留增購之金額上限:118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2/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消防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3/05 17:00
開標時間 114/03/06 10:00
開標地點 本局五樓501會議室(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3段842號5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76,0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至指定郵政信箱(花蓮國安郵局第419號信箱)或專人親送至本局行政科收發。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15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局指定之場所。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營業項目須具需有機械批發業、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其他批發業、機械器具零售業、五金零售業、精密儀器批發業、精密儀器零售業等與採購標的相關者。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最有利標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 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本案訂有規格標,應檢附「花蓮縣消防局114年強化災害防救志工救災協勤裝備1批」中軍刀鋸、雙節梯、氣體偵測器、快速脫困板組、手持式探照燈組、發電機之型錄 (正本或影本)。上述資料須標示廠牌、型號及原產地等資料作為本案各項履約標的物(未依規定提供廠牌、型號及原產地者,視為不合格標),如型錄上無法完全說明符合本案規格,則需補充原廠證明(或投標廠商說明)文件。型錄、補充說明等證明文件,須劃線及逐條標示出符合本案規格之項號,以利規格標審查(不可將招標文件內之文字、規範直接複製做為規格證明文件,外文者應檢附中文重點翻譯)。 六、如投標須知第60點說明,本案預算來源為中央補助款,預算未奉中央正式核定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七、本案評選會議時間將另行通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花蓮縣消防局
機關代碼 3.76.55.20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陳梅齡(規格)/莊佩璇(採購)
聯絡電話
(03)8462119#4705/3206
機關代碼
3.76.55.20
單位名稱
花蓮縣消防局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3段842號
聯絡人
陳梅齡(規格)/莊佩璇(採購)
聯絡電話
(03)8462119#4705/3206
傳真號碼
(03)8574613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案採購項目。 (二) 數量:依本機關需求訂定。 (三) 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116年12月31日止。 (三)保留增購之金額上限:118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2/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消防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3/05 17:00
開標時間
114/03/06 10:00
開標地點
本局五樓501會議室(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3段842號5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76,0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至指定郵政信箱(花蓮國安郵局第419號信箱)或專人親送至本局行政科收發。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15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局指定之場所。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營業項目須具需有機械批發業、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其他批發業、機械器具零售業、五金零售業、精密儀器批發業、精密儀器零售業等與採購標的相關者。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最有利標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 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本案訂有規格標,應檢附「花蓮縣消防局114年強化災害防救志工救災協勤裝備1批」中軍刀鋸、雙節梯、氣體偵測器、快速脫困板組、手持式探照燈組、發電機之型錄 (正本或影本)。上述資料須標示廠牌、型號及原產地等資料作為本案各項履約標的物(未依規定提供廠牌、型號及原產地者,視為不合格標),如型錄上無法完全說明符合本案規格,則需補充原廠證明(或投標廠商說明)文件。型錄、補充說明等證明文件,須劃線及逐條標示出符合本案規格之項號,以利規格標審查(不可將招標文件內之文字、規範直接複製做為規格證明文件,外文者應檢附中文重點翻譯)。 六、如投標須知第60點說明,本案預算來源為中央補助款,預算未奉中央正式核定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七、本案評選會議時間將另行通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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