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1100524R 已截止

花蓮縣消防局110年空拍機(含紅外線熱顯像儀)

花蓮縣消防局 公告日:110/05/25 截止日:110/06/01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預算金額
$ 900,000

押標金
$ 45,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0/06/01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花蓮縣消防局
機關代碼 3.76.55.20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9 - 其他特殊用途之機具及其零件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潘宥亦(採購).吳展誼(規格)
聯絡電話 (03)8462119#3206.4703
機關代碼 3.76.55.20
單位名稱 花蓮縣消防局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3段842號
聯絡人 潘宥亦(採購).吳展誼(規格)
聯絡電話 (03)8462119#3206.4703
傳真號碼 (03)8574613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1 內政部
補助金額 72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05/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消防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06/01 08:30
開標時間 110/06/01 14:05
開標地點 本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4萬5,0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花蓮國安郵局第419號信箱或專人親送至花蓮縣消防局行政科收發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120天個日曆天完成交貨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隨標檢附紅外線熱顯像儀、空拍機載具、可視光攝影鏡頭、遙控接收器之型錄、證照文件正本或彩色影本。 (二)投標廠商隨標檢附型錄上須劃線及標示出符合規格之項號,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示符合本規格時,則須檢附補充說明之正本文件。 (三)投標廠商隨標需出具投標保證書,保證各產品皆由各原廠統籌供應或製造,不得由投標廠商自行組裝。 (四)為確保本採購案品質,本案不接受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產品(含通訊系統亦不得為大陸地區製),若為進口品或製造商為國外廠商,參加投標之廠商需出具保證書,保證非大陸地區生產。 (五)須提供紅外線熱顯像儀空拍機載具教育訓練講師或全球性訓練講師證照資格文件。 (六)除審標用之型錄,投標廠商應另外提供評審使用之企劃書8份。 (七)其他應檢附文件(如本案資格審查表): 1.押標金。 2.廠商聲明書。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為設立之證明)。 4.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5.切結書。 6.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 (八)餘詳如招標公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第1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1.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3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擬即改採限制性招標。 2.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本案評審會議時間將另行通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消防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06/01 08: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花蓮縣消防局
機關代碼 3.76.55.20
聯絡人
潘宥亦(採購).吳展誼(規格)
聯絡電話
(03)8462119#3206.4703
機關代碼
3.76.55.20
單位名稱
花蓮縣消防局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3段842號
聯絡人
潘宥亦(採購).吳展誼(規格)
聯絡電話
(03)8462119#3206.4703
傳真號碼
(03)8574613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1 內政部
補助金額
72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05/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消防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06/01 08:30
開標時間
110/06/01 14:05
開標地點
本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4萬5,0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花蓮國安郵局第419號信箱或專人親送至花蓮縣消防局行政科收發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120天個日曆天完成交貨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隨標檢附紅外線熱顯像儀、空拍機載具、可視光攝影鏡頭、遙控接收器之型錄、證照文件正本或彩色影本。 (二)投標廠商隨標檢附型錄上須劃線及標示出符合規格之項號,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示符合本規格時,則須檢附補充說明之正本文件。 (三)投標廠商隨標需出具投標保證書,保證各產品皆由各原廠統籌供應或製造,不得由投標廠商自行組裝。 (四)為確保本採購案品質,本案不接受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產品(含通訊系統亦不得為大陸地區製),若為進口品或製造商為國外廠商,參加投標之廠商需出具保證書,保證非大陸地區生產。 (五)須提供紅外線熱顯像儀空拍機載具教育訓練講師或全球性訓練講師證照資格文件。 (六)除審標用之型錄,投標廠商應另外提供評審使用之企劃書8份。 (七)其他應檢附文件(如本案資格審查表): 1.押標金。 2.廠商聲明書。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為設立之證明)。 4.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5.切結書。 6.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 (八)餘詳如招標公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第1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1.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3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擬即改採限制性招標。 2.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本案評審會議時間將另行通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消防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06/01 08:3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41 案
決標方式分佈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255 案
決標方式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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