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3段84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共同投標:本採購可由具備本點資格之下列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並應以乙等(或以上)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共同投標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不具足下列第(a)至第(d)小目規定資格之各業種廠商者,必須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另尋不足業種之廠商,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出具「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
(a) 甲等綜合營造業。
(b)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c) 甲級電器承裝業。
(二)單獨投標:本採購亦得由乙等(或以上)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惟必須另尋具備上開第(b)至第(d)小目規定資格之其他不足業種廠商,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出具「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
(三)個別成員廠商可具有二項以上業種資格。
附加說明
本採購之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及專業分包廠商一經決標,非經本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1、投標廠商成員(共同投標廠商或專業分包廠商)不得單獨對本工程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投標廠商之成員,但符合共同投標辦法第七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2、代表廠商與其他共同投標廠商或專業分包廠商,均需符合本投標須知所規定之資格條件。共同投標廠商所組成之投標團隊,其成員應簽署共同投標協議書並載明其分別主辦事項之金額。代表廠商主辦金額之比率應為最高者。本共同投標協議書應經公證或認證。
3、共同投標廠商應於共同投標協議書中指定代表廠商,本工程所需投標文件及其補充與更正,均應由指定代表廠商簽署即可。
4、共同投標廠商其押標金、保證金及其擔保,應由指定代表廠商繳納,契約價金受領亦由代表廠商統一請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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