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警察局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5/11/17 09: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5/11/17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
其他: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工程驗收完成日止。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履約時間短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具備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或立案之證明文件:1.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開業證書。2.土木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3.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4.技術顧問機構:(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2)技師執業執照。(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工商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二)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四)開業證照影印本。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加蓋公司大小章)。
(六)規劃、設計、監造投標切結書(即切結書1、2;請加蓋公司大小章)
(七)投標廠商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加蓋公司大小章)
(八)授權委託書(檢附與否請參閱注意事項)
(九)採用電子領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時,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十)議價單(請依說明填標價費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十一)其他:服務建議書7份。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其他:附加說明
一、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 子採購網/政府採購/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俾利本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局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四、本機關招標文件,廠商領標後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本案採分標同時施工,應依分案之建造費用合計數計算其服務費,服務費用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第1 類所載百分比:500萬元以下部分8.6%、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8.0%計算、 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6.9%,其上開合計值之 %(決標統一折扣)核算。 六、本案將俟開標(資格審查)結果,另案辦理評審作業。 七、本案所需經費已納編本局115年度第一次追加(減)預算案及116年度預算案,並經議會審議通過115年度第一次追加(減)預算案,惟116年度預算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0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300341790號函,本案倘所需經費未經本縣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就不足金額之情形,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 條規定辦理。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警察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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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30T02:05:08+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