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花蓮縣警察局 |
|---|---|
| 機關代碼 | 3.76.55.2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7 - 收音機、電視, 通訊器材及儀器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梁道川 |
| 聯絡電話 | (03)8222265 |
|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 |
| 傳真號碼 | (03)8238097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 | 1,010,000元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九四000九六一九0號函釋,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本案後續擴充以書面方式辦理,期間至本案履約日為止,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其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契約決標單價,總價不逾預算新臺幣101萬元上限。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3/12/1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2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10元 |
| 總計 | 230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花蓮縣警察局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3/12/17 17:00 |
| 開標時間 | 113/12/18 14:30 |
| 開標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本局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5萬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90日曆天內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投標廠商營業項目列有:通信器材批發業等相關行業。 二、有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
|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 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4.本案招標機關所在地為原住民地區,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辦理,為免因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至少1家具原住民資格)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而流 標,造成耗時且無效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者,得採下列方式為之: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5.投標廠商如具備原住民廠商資格,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獨資: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及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非獨資: 1)請檢附負責 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主管機關開立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有效期間為6個月) 2)自經濟部商業司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List/queryList.do列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6.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 7.電子領標程序簡述如下: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畫面中「常用查詢」項下之「標案查詢」,再依畫面程序操作。本案並訂有後續擴充,請詳見招標須知。第二次公告無原住民廠商優先。 8.履約地點:花蓮縣警察局後勤科(通訊)。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花蓮縣警察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3/12/17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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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花蓮縣警察局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