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標。
1.本案底價:本案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本案採電子領標。
3.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改採限制性招標。
4.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開標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5.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爲主。
6.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7年01月1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6.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者,得於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其他: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3.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
4.本案採公開報價,如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價格相同者,必須比減價格時,未到場之廠商以視同放棄論。
5.依「臺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2項方式1: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廠商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爲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標價經洽減後仍超底儥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者之情形,作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