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本案標餘款依原案決標項目單價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63臺東縣太麻里鄉泰和村民權路5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63臺東縣太麻里鄉泰和村民權路5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需具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或清理)機構資格並領有政府核發之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或清理)許可證,聘有具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技術員證照人員。
(二)投標廠商需檢附上述證明文件影本【含公司設立證明(財團法人則為法人登記證明書)、許可證書、清除(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車輛汽車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清除機構基本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出具「曳引車」汽車行車執照、「半拖車」拖車使用證影本證明及「大貨車」汽車行車執照影本證明,其中「曳引車」及「半拖車」至少需具有各二輛及備用「曳引車」及「半拖車」各一輛以上。
1. 汽車行車執照註明為「曳引車」之車輛,「總聯結重量」欄位應為35公噸或以上。
2. 拖車使用證註明為「半拖車」之車輛,「車身式樣及附加配備」欄位應有「封閉式傾卸式」或「廂式傾卸式」附加吊桿字樣,且「車高」欄位應為400公分或以下。
3. 出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中「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資料」之投標廠商「清除機構基本資料」影本,證明前述車輛均已登錄於「清除機構基本資料」中。
4. 以上車輛如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承諾證明正本代之。
5. 廠商於簽約日起,必須備足符合契約規定之清運車輛。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276號、電話:089-311262、傳真:089-345407)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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