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4臺東縣卑南鄉太平村和平路11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政府立案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私立大學(專)院校。另需符合本案計畫主持人資格條件。
(二)、投標時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1、 公私立大學:需檢附學校授權參加投標公函或授權同意書。
2、 政府立案之公司:需檢附
2-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知登記資料。
2-2.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文件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證明文件。
2-3. 公會會員證
3、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需檢附法人立案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或結算申報書文件(依法無須繳納者,請提出免繳納證明文件)。
(三)、計畫主持人具下列資格之一:
1、 曾擔任地方志書纂修計畫總編纂/主持人,具備地方志書編纂、纂修實務經驗者(需提履約相關證明文件)。
2、 現任/曾任國內公私立大學(含獨立學院)社會、文化、歷史學系或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 需附相關證明文件)。
3、 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社會、文化與歷史學系研究所或本志相關研究所研究員/副研究員(需附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二、本採購預算金額:新台幣490萬元整(本案係屬105~107年分年編列預算,105年度已編列100萬元、106年度預算新台幣100萬元、107年度預計編列預算新台幣300萬元,如預算未獲代表會審議通過或預算經部分刪減,機關得終止契約或辦理契約變更減作,廠商不得提出求償)。
三、本案採分期付款:
第一階段:(期初報告)
(一) 廠商應於105年11月30日前提送期初報告書(含完整計畫報告書)。
(二) 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支付第一期款合約總價金20%。
第二階段(106年1~6月期中報告-1):
(一)廠商應於106年7月提出上半年工作報告,每篇章需完成其進度之30%。
(二)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支付合約總價金10%。
第三階段(106年7~12月期中報告-2):
(一)廠商應於106年12月提出下半年工作報告,每篇章需完成其進度之70%。
(二)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支付合約總價金10%。
第四階段(期末報告):
(一) 廠商應於107年4月前提出工作報告,每篇章需完成其進度之100%。
(二) 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支付合約總價金30%。
第五階段(印刷出版、成果發表):
(一) 廠商於履約完成日前,提送提送完成校稿、修正後之鄉志最終版本。
(二) 經機關審查通過支付合約總價金30%。
(三) 廠商於鄉志印刷出版完成後,辦理成果發表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276號、電話:089-311262、傳真:089-345407)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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