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限:107年1月1日~107年12月31日、金額:伍佰萬元。項目:(一)預計擴充之內容為:106年度屏東縣土壤液化潛勢區防治改善計畫總顧問,擴充一年金額伍佰萬元,逐年經費需視計畫核定金額執行。(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1.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議價。2.機關得視履約情形,重新辦理招標作業。(三)機關得視年度計畫執行內容,重新辦理本案作業。詳評選須知所載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財政處庫款支付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以光碟片發售,全部招標文件(含圖說)1份新台幣50元整,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新台幣37元(詳附加說明)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12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或於上班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餘詳契約第七條及評選須知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審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投標廠商須符合下類廠商之一;投標廠商須符合下類廠商之一:1. 土木、大地工程或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3.設有土木、大地工程或應用地質相關科系之大學以上學校、4.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餘詳評選須知第肆點廠商資格。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購領。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票)新台幣37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政府)逕寄「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購領。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自行連結「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招標文件費:光碟片乙份新台幣50元整。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郵遞寄達「屏東縣政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或每日辦公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三)、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新台幣零元。
(四)、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
(五)、本案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之評選時間地點另行通知進行。
(六)、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府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七)、為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即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各投標廠商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提出,另須檢附詳細營業項目資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為無效。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八)、履約期限:自簽約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視實際履約情形調整或延長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1.乙方應於技術案提交第1期整體工作計畫書、第2期期中工作報告、第3期工作報告書、第4期期末工作報告書、第5期工作成果報告書、2.乙方於決標日起10日內函文提送駐府人員名冊供甲方審核、3.整體第1期督導計劃書:乙方應於決標日起20日內函文提送整體第1期督導計劃書、4.第2期期中工作報告審查書:於提交第2期期中工作報告書審查意見,技術案廠商提出第2期期中工作報告書核定後,於甲方函文日起5日內,乙方應提出第2期期中工作報告審查書、5.第3期工作報告審查書:於提交第3期工作報告書審查意見,技術案廠商提出第3期工作報告書核定後,於甲方函文日起5日內,乙方應提出第3期工作報告審查書、6.第4期工作報告審查書:於提交第4期期末工作報告書審查意見,技術案廠商提出第4期期末工作報告書核定後,於甲方函文日起5日內,乙方應提出第4期工作報告審查書、7.第5期期末工作報告審查書:於提交第5期工作成果報告書審查意見時,技術案廠商提出第5期工作成果報告書核定後,於甲方函文日起5日內,乙方應提出第5期期末工作報告審查書;餘詳契約及評選須知。
(九)、有關投標、開標或審標等相關疑義可先洽詢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邱小姐,電話:08-7320415轉6143:(08)7323224,餘如契約條款、評選及服務內容等相關疑義,請逕洽城鄉發展處公安使用科歐柏翰先生,電話:08-7320415轉3361。
三、
更正內容及注意事項
1.本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及第48條第1項第1款辦理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本次更正內容為:【投標評選須知】第肆點廠商資格。
2.本採購原定領標及投標期限:民國106年2月13日17時3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06年2月14日09時30分,依採購法相關子法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本次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能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故領標及投標期限仍維持民國106年2月13日17時30分及開標時間順延至民國106年2月14日09時30分。
3.已郵購或現場領標廠商得持原購領憑證至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換領本次更正之招標文件(光碟),已電子領標者亦請於異動後重新下載電子招標文件,或可持原電子領標憑據資料至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換領更正之招標文件(光碟)。未依更正文件投標者,得標後仍應依本次更正內容辦理訂約。
4.更正公告刊登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得於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由申領人攜帶本人身分證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需與投標廠商聲明書相符)至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申請退還投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0825、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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