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履約期限
於決標日30日曆天提送施工計畫(詳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1.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2.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3.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4.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5.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6.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7.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8.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9.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紀錄者。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向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購領50元。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備回郵信封,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37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政府)寄「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購領。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自行連結http://www.geps.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招標文件費:光碟片50元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收受投標文件方式及地點: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或於上班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
(三)、履約保證金:新台幣240萬元。保固保證金:新台幣72萬元。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應繳納至「臺灣銀行屏東分行」,戶名:「屏東縣縣庫存款戶」,帳號:「017000000000」(並請於匯款單註明所投【標案名稱】及存入【屏東縣政府押標金專戶】等字樣);以金融機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屏東縣政府」為受款人
(四)、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府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五)、為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即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各投標廠商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提出,另須檢附詳細營業項目資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為無效。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六)、本案採不訂底價,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七)、有關投標、開標或審標等相關疑義可先洽詢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林小姐 分機6142,餘如契約條款、評選及服務內容等相關疑義,請逕洽研考處數位發展中心 邱千綺小姐,電話:08-7320415轉6353。
更正內容及注意事項:
一.本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更招標文件內容延長等標期。
二.本採購案原訂領標及投標期限民國111年6月20日17時3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 111年6月21日09時30分,茲更正延長為領標及投標期限民國111年 6 月27日17時3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 111 年 6月28日09時30分。
三、已領標廠商得持原購領憑證至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換領本次更正部分之招標文件(光碟),已電子領標者亦請於異動後重新辦理電子領標下載,未依更正文件投標者,得標後仍應依本次更正內容辦理訂約。
四、更正公告刊登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得於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由申領人攜帶本人身分證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需與投標廠商聲明書相符)至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申請退還投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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