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01屏東縣三地門三地村中正路二段100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01屏東縣三地門三地村中正路二段1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1屏東縣三地門三地村中正路二段1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肆、廠商資格:
一、基本資格: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土木、結構、園藝或景觀設計相關規劃、設計或監造等服務之相關廠商、學術研究機構或學術性社團,無「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
二、 投標廠商應檢附如下証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需符合下列三類廠商之一,並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影本(本府於本標案決標後有查驗相關文件正本之權利):
1.以財團法人方式組設之技術顧問機構:財團法人核准成立文件、法人登記證書、營業登記證、公共工程委員會登記核准文件(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公司組織之技術顧問機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共工程委員會登記核准文件(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二)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三地門鄉公所勞務委託技術服務廠商甄選須知
壹、基本規範說明:
一、標案名稱:安坡村公墓舊墓更新興建納骨灰(骸)牆興辦事業與水保設施及後續委託設計及監造案
二、採購金額:1,800,000元整(是否受中央補助:■是)。
三、招標方式及依據法令:
□公開招標:依採購法第18.19條辦理。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11款辦理。
□公開取得廠商企劃書: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
四、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訂有底價□不訂底價(□固定金額或服務費用□由評審委員會審定)
■非複數決標(按評選優勝序位,取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
五、投、開標方式: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六、押標金:詳見招標公告。
七、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百分之 ,俟驗收合格後無息發還、■無。
八、標單報價方式:■總包價法□單價計算法□工程建造費百分比法。
九、後續擴充:無。
十、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範圍:□是、■否。
貳、履約地點:屏東縣三地門鄉。
參、工作計劃範圍概述或採購需求說明:
一、工作計劃範圍:屏東縣三地門鄉(如附圖一)。
二、工作事項:如契約草稿第二條第二項工作事項
三、經費概述:整體預算金額為新台幣1,800,000元整。
肆、廠商資格:
一、基本資格: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土木、結構、園藝或景觀設計相關規劃、設計或監造等服務之相關廠商、學術研究機構或學術性社團,無「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
二、 投標廠商應檢附如下証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需符合下列三類廠商之一,並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影本(本府於本標案決標後有查驗相關文件正本之權利):
1.以財團法人方式組設之技術顧問機構:財團法人核准成立文件、法人登記證書、營業登記證、公共工程委員會登記核准文件(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公司組織之技術顧問機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共工程委員會登記核准文件(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二)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建築師、技師請繳前一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以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簡覆單正本或影本。
(1)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2)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得以其負
責人個人名義代之)。
4.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切結書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廠商需將投標文件檢附齊全一併裝入標封內密封,若投標文件檢附不齊全或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伍、服務項目及工作內容: 服務項目如本須知第參條規定
陸、服務建議書內容及格式:
廠商應提供服務建議書乙式 8 份,一律以中文書寫,A4紙張單面列印(圖樣得採用A3紙張),橫式由左至右橫寫為原則,並打字編頁碼裝訂成冊,頁碼數不得超過40頁(附件頁數不計)。服務建議書內容須依下列項目及順序撰寫:
(一)企劃緣起或理念。
(二)工作執行方式、經費概算。
(三)團隊工作人員之實績、經驗。
(四)廠商所具備之經驗或實績等。
(五)監造作業執行及品質控管方式。
(六)預期呈現之效果。
(七)最近三年內類似工作經驗或業績文件。
(八)詳列報價內容:標單及標價清單影本及其他與報價相關文件如成本分析等。
柒、評審辦法:
一、參與評審廠商先由本所進行資格審查,資格不符者,不得參與評審,通過資格審查者即辦理服務建議書評審及簡報;未到場簡報者以書面審查之。
二、資格符合之投標廠商,由本所組成評審小組,依評審項目及配分,進行評分工作。
三、評審項目及配分:
1.廠商具備之專業能力、經驗以及工作人員之相關學經歷:20%。
2.服務建議書內容、執行方式及可行性:25%。
3.價格之完整性與合理性:20%。
3.施工品質控管及監造作業之執行:20%。
4.簡報與答詢:15%。
備註1: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選。
備註2:依最有利標作業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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