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機關
3.45.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22屏東縣來義鄉古樓村中正路94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100元(本所行政課)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2屏東縣來義鄉古樓村中正路94號(行政課)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工程標竣工驗收合格結算完竣並經甲方核可無待解決事項
廠商資格摘要
1. 投標廠商資格須符合下類廠商之一: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審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營(執)業範圍應包含提供土木、大地、結構、水利、水土保持等科別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等服務,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
2. 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經營與本案相關業務廠商並持有下列證件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納稅證明。
(3)領標驗證:電子領標廠商以人工投標,應檢附政府電子採購網所產生之領標電子憑據資料紙本。未檢附、或所檢附之領標電子憑據資料紙本,無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均視同無效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親自或通訊購領:本所行政課。
2.電子領標:政府採購網/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親自購領:文件費每件新台幣100元整,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之辦公時間內,向指定購領地點不具名購領。
2.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請在信內書明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必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回郵票連同招標文件費(以郵局匯票)一併以限時掛號寄達「屏東縣來義鄉古樓村中正路94號」屏東縣來義鄉公所行政課收。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本所二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30,000元。
〔其他〕:
1. 有關本案投標及履約規定,請投標廠商應詳閱計畫工程核定明細表、「屏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投標須知及附件」、「屏東縣來義鄉公所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須知」及「契約草稿」無異議後投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2. 本招標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其中「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及「無法承包」之定義,於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已有規定。
3. 本採購案位於原住民地區,依據本辦法第5條之ㄧ規定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復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9款、第13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本案性質係為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技術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情形,故本案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前揭規定,於採購評審小組會議,評定為序位第一之優勝廠商,取得優先議價權。
4. 資格標開標時間:如招標公告之開標時間。
5. 規格標開標時間(舉行簡報):於106年2月24日上午10時整,於本所二樓會議室辦理採購評審小組會議,經該會議評定為序位第一之優勝廠商,由本所另行通知議價程序。
6. 本委託技術服務費用計費方式為建造費百分比法計費,標單之標價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審及計費辦法」之工程建造費百分比法填寫,否則視為不合格標,(本案預算約工程建造費新台8,692,500×7.2%)。
7. 得標廠商須繳交決標金額5%之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為決標日起7日內。
8. 本案公開徵求廠商提企畫書(服務建議書),擇符合需要者,以比價或議價辦理之。
9. 本案經機關首長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現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10. 本案之招標通用文件如有採購名稱誤植之處,請廠商於投標前應檢視修正後再辦理投標作業,如工程名稱屆時誤植,視為不合格標。
11. 本案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工程標竣工驗收合格結算完竣後並經甲方核可無待解決事項。
12. 本採購案屬上級機關委託辦理,需俟經費核撥後再支付。若本工程未能如期發包後,於以後年度再受補助並再辦理發包事宜,廠商應無條件協助本所完成工程發包。本工程因故不能發包施工時,監造服務費不予計價。投標廠商需審慎考量前述價金之支付時期及金額,且除前述費用外,服務期間所需一切費用,均包含於本技術服務案應支付之價金內,本所不再另行支付。
13. 本案施工區域如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審須知內所述,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參照本採購案預定施工位置先行前往勘查,以瞭解爾後工作執行之風險,如有任何履約範圍、標的等相關疑問,請於投標前洽詢本所。
14. 屆時如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宣佈停止上班時,延宕截標、開標之時程,將順延至下個正常上班日。
15. 本所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電話:08-7850251轉117、傳真:08-785074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0825、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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