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3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風景巷8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令得提供本採購服務之廠商,請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除外)。
2.納稅證明: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當期有應納稅額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次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須檢附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原住民廠商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投標文件不得使用鉛筆填寫,標單如有塗改應蓋章)本招標文件所附標單(含報價清單;如廠商無須檢附報價清單請刪除),連同資格文件(詳如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如投標廠商聲明書等)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如未依規定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為不合格標。
2.投標文件須於截止投標期限前(詳招標公告),以郵遞、專人送達
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瑪家鄉公所收文處(
地址:903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風景85號)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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